信息披露制度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1、 及时披露投资者评估公司状况需要的信息; 2、 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3、 及时澄清与公司有关的不实信息; 4、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招股说明书; 2、 上市公告书; 3、定期报告包括:(1)年度报告; (2)中期报告; 4、临时报告。 三、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收购、出售资产,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2、对外投资; 3、担保; 4、委托经营或承包; 5、赠与; 6、租赁; 7、债务重组; 8、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应披露交易的指标: 1、按照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交易标的的价值占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并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 3、交易产生的损益的绝对值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损益绝对值的10%以上,并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五、 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 1、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的成交金额或交易标的价值在300万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 2、公司所有未披露的同类关联交易或者与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累计价值在300万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属于按已作披露的长期性关联交易协议办理的交易不在此范围内; 六、 公司应披露的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独立或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的服务或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或有重大突破并将有利于公司提高竞争力的; 2、公司以协议方式向第三方出售或受让技术,该等技术对公司盈利或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3、 公司出售、受让或自主研究获得生产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 4、 公司的高新技术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开发人员发生变动且对公司的核心技术有影响的; 5、 公司所处行业涉及的核心技术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现有技术有重要影响的。 七、 公司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1、董事会预计或知悉公司当年业绩高于盈利预测(如有盈利预测时)20%或低于盈利预测10%以上、或者公司业务进展情况与已披露的业务计划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差异的; 2、公司所有款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累计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 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 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事件。 八、 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就本制度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无论该协议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2、 公司就本制度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3、 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因特殊原因无法回避的,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4、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股东会上发表的意见,以及独立董事离职的原因。 九、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公开披露,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十、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作为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专门人员,其职责包括: 1、 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 3、 负责须披露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4、 与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保持联络。 十一、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应同时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指定报刊,在其他传媒上刊登公告不得先于指定网站和指定报刊。 十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或批准应披露的上述交易、关联交易、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和其他重大事件事项之日或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报告交易所并披露。 十三、该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7月26日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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