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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培训,提高防火安全意识,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筑牢疫情防控措施

2021年12月22日

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培训,提高防火安全意识,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筑牢疫情防控措施

 

        入冬以来,各地火灾火险事故频发,为切实加强岁末年初这重点时段的安全防范工作,公司企管监察部根据新《消防法》以及冬季安全生产的特点,组织对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并对一年来安全知识培训的内容进行全面考试,同时根据目前周边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形势及动态情况进行集体分析,并根据省、市、县疫情防控通知精神布置相应的疫情防控工作。

       本次培训主要针对新《消防法》修订的历史进程、主要条款增减及修改后的七章内容,主要讲解内容如下:

一、讲解本次修订增减的条款为:(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等。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 ,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点击查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三)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四)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等内容。

二、对消防法修改后的七条内容进行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三、贯彻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暨消防安全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并要求做好冬季消防安全工作,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仓库、罐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对持续运转的用电设备、电气线路、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等要责任到人、措施到人,同时加强对一线员工的消防安全、应急逃生等技能培训教育。全面做好冬季低温雨雪冰冻等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对可能出现寒潮天气,要加强风险管控和开展全面检查,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以及大风天气对公司各生产车间和重点部位的潜在影响和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

四、根据近期省内各临近城市相继发生新冠肺炎本土疫情,本轮疫情病毒传播速度快、传染性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为确保公司生产正常运行,切实做好疫情控制的各项工作,严格落实量体温、扫码、登记等工作,门卫加强对外来人员及车辆等进入公司的管控。

        通过培训及考试不断提升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进一步熟知消防法法定职责及违法导致的法律责任、应该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事故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提升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完善企业的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双重风险机制,加强安全的管理及日常隐患排查,更好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生产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